2017年11月,消费者张先生在东莞市道滘镇 “菁英时代”楼盘中购买了一单元商品房,并交付了210773元首付款,后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无力一次性交付全款,要求房地产商退回首付款,但遭到拒绝,遂投诉至市消委会道滘分会。经调查,消费者与房地产商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房地产商只是协助消费者办理贷款,并非承诺一定办理到贷款。经分会多次调解,房地产商最终同意退回消费者首付款160773元。
市消委会点评:
房屋贷款,是消费者选择购买房产的一种支付方式。消费者选择贷款前,理应谨慎,事先了解自身与贷款有关的贷款资格、利息和费用、还款能力等等,再选择贷款购房。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仅约定开发商协助办理贷款义务,贷款不成造成违约退房的责任,主要仍在于消费者。但此案例中,消费者并非有违背诚信、恶意违约的主观意思,开发商应予以酌情退回购房定金。
律师点评:
从合同相对性来说,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并不是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基于购房行为而产生,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者是基于资金需求所产生,是金融借贷关系,两者之间相互独立。
消费者如果出现贷款不成的情况,首先要分析房贷不成是否由于开发商原因,例如是否由于开发商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如果不是开发商原因造成的,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贷款不成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解除条件。其次,再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例如开发商承诺办妥贷款,或者约定将“贷款不成”作为可以合法解约的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特别约定,那么消费者是不能以此理由擅自提出解除合同的,否则就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依约没收定金或者追求其他违约责任。
因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要了解清楚。同时,还要对自己的银行征信情况事先进行查询,看看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免因个人征信问题影响住房贷款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