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常报全媒体讯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你侬我侬,一时冲动就想给对方一个惊喜:手指一划,就给对方转账了1314元;头脑一热,就能送对方一辆豪车,甚至一套房子。
未曾想,一转身,感情淡了,闹到分手了,曾经的付出也要明算账了。那么恋爱期间的这些花销,到底算是赠与还是借款,能否问对方讨回来呢?
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该如何处理恋爱中的财产纠纷。
核心案件
恋爱时慷慨给女友汇巨款,分手后要求女友还钱
法院认定“520”“1314”等特殊数额不算借!
杭州人小赵今年22岁,现在国外读大学;孙姑娘家住广东,今年25岁,是个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两人通过网络相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分手。
小赵说,2017年5月,孙姑娘告诉他想创业开店但缺少资金,后多次跟小赵借钱。他想着既然是女朋友开口求助,能帮自然是要帮的。于是,他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借给孙姑娘38万余元。
当时两人正在热恋中,没有约定借期和利息。在分手3个月后,小赵打电话给孙姑娘,要她归还这些借款。孙姑娘虽然在电话中答应会还,但一直没有实际行动。眼见这么大一笔钱迟迟拿不回来,小赵急了,决定打官司。
去年10月23日,小赵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孙姑娘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孙姑娘表示,自己确实收到了小赵转给她的38万余元,但这些钱是两人在恋爱关系中,小赵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小赵所谓的民间借贷。
根据小赵提供的证据,法院查明,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小赵共转账给孙姑娘38万余元,但其中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2017年6月9日,小赵转给孙姑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小赵3次转账13145.20元给孙姑娘,合计39435.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确实在恋爱中。法官表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这类意为“我爱你”“一生一世”的特殊金额,与转账1000元的性质不同。
就小赵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这4笔钱不是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所以对这笔合计5万余元的款项,小赵要求孙姑娘归还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对于剩余3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孙姑娘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双方间其他经济往来,应认定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孙姑娘需要归还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