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材质存在问题 商家拒绝退款

2019-05-13 19:16:45 分享

2018年6月16日,消费者熊女士在东莞市厚街铭悦家具经营部购买了8万元家具,购买时与商家约定的家具材质为胡桃实木,但收货时消费者发现家具是中纤板材质,与约定的材质不一致,认为货不对版,要求商家赔偿。后因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消费者遂向市消委会厚街分会投诉维权。

据调查,消费者称没有进行家具材质的检测,但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家具是夹板贴皮的,且当时商家提供的销售单据上备注栏注明是胡桃木。而商家则称消费者是现场选好的家具,所有家具都是正品,部分是实木,部分是夹板材质,备注栏中注明的“胡桃木”是指颜色,而非材质。产品都是根据消费者的订单规格、数量提供的,不存在欺诈消费者。因双方对《销售单》注明“胡桃木”字眼理解有分歧,经厚街分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360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市消委会点评:

《消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在购买家具时应了解相关的家具消费知识;二是确定所选择的商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经营资质;三是选择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口碑好的厂商;四是签订家具销售单时认真核对家具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价格、颜色、材质、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尤其是类似本案中的材质约定必须清晰,胡桃木的必须标注家具整体还是主要框架是“胡桃实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五时认真验收,确定没有问题后再签收;六是要保存好发票和销售单等相关的材料,以便维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对“胡桃木”字眼理解有分歧,商家将其理解为颜色,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材质,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商家虚假宣传,故意混淆材质进行销售,所以很难认定构成欺诈,只能协商进行部分退款。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实木家具时,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家具的材质及品牌,索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如果怀疑家具材质有问题,可以送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在获得相应证据后,通过消委会投诉或者诉讼主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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