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欺诈 消费者获3倍赔偿

2019-04-08 10:35:19 河北消费维权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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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红、洪英、蒲艺等28位重庆游客参加“普吉甲米寻椿双飞6晚7日游”,没想到遭遇一系列“泰囧”:没有导游接机、酒店不准入住、游船没有着落、行程安排混乱(详见2018年5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普吉7日游上演现实版“泰囧”》)。王红、洪英、蒲艺3位游客认为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外旅行社)构成欺诈,分别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参团团费,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赔偿团费的3倍及相关的经济损失。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重庆海外旅行社构成欺诈,最终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退还团费2800元,并赔偿8400元。

  现实版“泰囧”

  据了解,王红、洪英、蒲艺3人是看了重庆海外旅行社推送的“甲米寻椿”广告后报名参团的。该广告宣称“1晚全球国际五星悦榕庄旗下悦椿酒店”“3/4晚普吉岛国际四星海景房或套房度假村”。3人于2018年2月1日和重庆海外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每人交付团费2800元,并以拼团形式转给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带团出境。

  让王、洪、蒲3人始料未及的是,他们在普吉住宿、游览、出海、乘坐大巴的过程中,遭遇一系列现实版“泰囧”,苦不堪言。王红一件售价3980元的白衬衫,被破旧的大巴靠背上裸露的粘膜粘扯撕裂,损毁严重。

  回国后,王红、洪英等游客先后向重庆市旅游投诉中心、重庆市工商局12315、江北区消委会等机构投诉。

  重庆海外旅行社的受托单位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回复称,由于普吉岛突然涌入大量临时团队,加上当地酒店及车行的不诚信作为,导致该旅行社无法按照正常团队操作,只能临时预定酒店和车辆。

  诉至法院索赔

  王、洪、蒲3人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构成旅游欺诈,于4月17日分别将重庆海外旅行社和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按团费的3倍给予赔偿,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王红额外要求赔偿其3980元的衬衫损失。

  2018年5月23日,江北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王红诉称,广告宣传的星级酒店,他们一个都没有见着,更没有入住。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出团通知书中明确提示:“行程所列安排项目均为提前采购,所有费用已经产生。”

  庭审中,王红举示了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涉嫌违反《旅游法》案处理结果的回复。该回复查明,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在经营中宣传“顶级品牌”“国际五星”“国际四星”等内容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系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予以罚款处理。

  重庆海外旅行社和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均辩称,旅行社没有虚假宣传,只是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义务进行履行,合同第10页安全提示第一条明确了东南亚没有星级标准,游客也已在合同中签字认可,因此旅行社没有欺诈行为。

  消费者获3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海外旅行社没有出示证明其预订酒店与实际入住酒店相符或不符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王红举示的旅游宣传广告及合同内容可知,重庆海外旅行社在明知其未预订酒店或预订酒店与实际入住酒店不符的情况下,对外虚假宣传此次旅游住宿及行程等,主观上具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诱使王红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了合同。而在整个行程中,王红等并未入住所宣传的酒店,且每天所住酒店均非提前预订,导致行程混乱,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可以认定重庆海外旅行社在宣传和订立合同时具有欺诈的故意,也存在事实上的欺诈行为。而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与重庆海外旅行社系委托关系,与王红未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重庆海外旅行社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5日,王红率先拿到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退还团费2800元,并赔偿8400元。法院没有支持王红赔偿衬衫的诉求,原因是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损失是由两家被告造成的。主审法官透露,洪英、蒲艺的判决书将参照王红的判决书制作。

  王红表示将上诉,请求赔偿其衬衫损失。12月10日,重庆海外旅行社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赔偿王红衬衫损失2000元。

  12月11日下午,江北区人民法院组织王、洪、蒲3位原告及两家被告进行民事调解,最终达成一致:重庆海外旅行社于12月20日之前,支付3位原告参团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2万元(2800元+8400元),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赔偿项目。撤销王红的一审判决书,另外赔偿王红衬衫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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