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就不算宰客吗

2019-04-03 12:00:59 河北消费维权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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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乡明码标价公布住宿价格,却因公布的价格高昂而被质疑是从隐匿宰客变为明码宰客。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就雪乡明码标价的高价住宿标准是否涉嫌宰客,以及如何看待高价格的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天价”雪乡

  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雪乡以优美的雪景闻名,但2017年年底发生的雪乡宰客事件让其诸多负面问题曝光:随意涨价、擅自毁约、高价宰客……雪乡的旅游业因此遭到重创。为了挽回形象,重塑旅游业,当地有关部门查证后表示会做出整改。

  不久前,有不少媒体曝出了雪乡发布的明码标价的住宿价格公示表:普通炕位380元/天,标准间880元/天,豪华双人房1580元/天,商务套房2580元/天……节假日期间还可以上浮15%到30%,而各种雪上娱乐项目也几乎没有低于百元的。

  有网友统计,如果将雪乡的35个雪上项目都玩一遍,价格为每人5350元,再加上吃住行,一家三口要准备2万元钱。这个价格可以去日本北海道领略一次异域风情了。

  雪乡的明码标价公布后,迅速引发质疑,有不少人认为这是从私下宰客,变成明码标价的宰客。还有人爆料,在服务设施上,虽然雪乡的价格堪比五星级酒店,但住宿条件却很一般,普通炕位甚至都没有独立卫生间,这种物价不对等的交易方式,未免令消费者心生疑惑。也有人认为,高价是市场自由竞争的选择,游客可以自由选择去还是不去,只要保障了游客知情权,就不能说是宰客。那么,明码标价的高价算不算宰客,该如何看待高价格的明码标价呢?

  离谱标高价是宰客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

  雪乡可能觉得这里的雪景是稀缺资源,值高价,所以标出了高昂的价格。但实际上,其他地方的旅游资源,比如国内其他雪景旅游区,乃至日本的北海道,和雪乡相比,雪景可以说是各有千秋,配套服务也更完善,价格甚至更便宜,所以雪乡的雪景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稀缺资源。

  高价的明码标价依然是一种宰客行为,只不过是由以前的暗宰改成了明宰。从公示价格看,雪乡的住宿价格相当于五星级酒店,但是它不具备五星级酒店的设备和环境,也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如此高昂的定价,属于很明显的宰客行为,几乎是公开砸自己的招牌。

  价格高低确实是应该由市场决定,但是价格必须和服务、相关配套设施相适应,脱离实际的价格显然不是实价,雪乡旅游本身不具备定如此高价的条件,这样的明码标价并非明码实价,依然属于一种宰客行为。

  视具体情形而定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

  目前,《价格法》规定的有3种价格:市场定价、政府调节价、政府定价。《价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雪乡旅游公示的价格要看是相关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还是企业自主定价的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可高可低。在不涉及欺诈的情况下,价格高低要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消费者可以选择去消费,也可以选择不去消费。

  但是,并不是说明码实价就肯定不是价格欺诈,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该明码标价,但是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不构成欺诈。如果存在虚构事实,虚标价格,或者先涨价后降价等行为,即使是明码标价,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欺诈。一旦涉及价格欺诈,即便是低价,也会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反之,即便是明码标高价,只要其没有价格欺诈,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没有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美丽的雪景并非雪乡独此一家,消费者完全可以用手里的货币对其进行投票。经营者在定价时也应该考虑到消费者接受程度和认可程度。如果没有涉及消费欺诈,法律不会进行干预。如果消费者因为价位过高而不买账,就有价无市,对经营者也是不利的,市场机制会慢慢对其做出调整,经营者会逐渐看清市场趋势重新对价格做合理化调整。

  商家的要约邀请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

  网上公布的雪乡价格表没有明确的发布主体,因此不好判断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但是明码标价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知情权作了具体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显然,经营者主动明示商品及服务价格,无疑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值得鼓励的。

  雪乡明码标价情形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要约邀请”,游客接受该价格参加雪乡旅游则属于接受商家发出的要约,商家收款即为承诺,至此合同成立。从这一角度看,不能说雪乡明码标价的高价格为宰客。社会公众之所以不买账,主要是这个价格对比类似景点的软硬件而言性价比不高,公众认为不值,体验不好,加之以前确实曾经发生过宰客情况,因此本次明码标价被很多人误认为属于“明码宰客”。

  实事求是地说,明码标高价,确实有点“愿者上钩”的味道。但是消费群体是分层次的,有的人觉得贵,有些人觉得值,能够接受高价的就去消费也无可厚非。经营者认为自己是稀缺资源当然可以定高价,但消费者会看值不值这个价格。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色不同,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经济能力、时间档期等具体情况理性判断,不管明示的价格“贵不贵”,只管自己选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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