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不退!花6000元购买健身卡 健身房却没开业也不给退钱

经济晨报网 2019-12-23 18:57:58 央视网 分享

  一直以来,很多“健身房”都实行者会员制、预付卡的消费模式。不过,这样的经营方式,也给很多消费者带来了烦恼。前不久,深圳的金女士就因为一张健身预付卡而苦不堪言。去年7月,金女士在小区里遇到了自称是深圳赛乐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推销人员,他声称在这个小区里马上就要开一家分店,预存一定金额并且在一周内办理健身年卡就可以给很大优惠。随后,金女士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签署了健身会员合同,交了5996元办理了个人至尊五年年卡。然而,金女士家小区里的健身房迟迟未能开业,半年过去了,该门店的开业计划已经取消。

  预付卡退款难 健身机构称只能转店消费

  健身房压根没有开业,预付的钱却还在卡里。事发之后,金女士多次与赛乐威健身房工作人员沟通,想要拿回自己钱。但她得到的答复却是,不能退款只能转店消费。

  消费者 金女士:他就强迫我一直去他们另外一个健身房健身,但我说我不去,我办的是我们小区的健身房,但你现在不开了我觉得你要把钱退给我。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金女士家小区未开业的那家分店外,赛乐威公司在深圳地区还有两家门店,其中南山店已于今年3月停止营业。为了弄清真相,记者来到……下沙地铁站外的水松大厦,一层临街清晰的挂着“赛乐威健身”的门牌,在三楼的健身房接待大厅记者看到,服务台后一整面墙标注着“赛乐威健身”的英文标志。当前台工作人员得知记者是来了解退款事宜后,便叫来健身顾问进行接待。

   记者:她办的五年卡怎么办?不退啊?

   健身房工作人员:她的卡可以停,可以转到这边来锻炼。

  记者:不能退钱吗?

  健身房工作人员:都说了,退不了,而且赛乐威倒闭了,跟我们没有关系。

  记者:那会员遇到这种情况找谁去?

  健身房工作人员:我们也没办法,我也不知道你们应该去找谁。

  金女士多次与该健身连锁机构工作人员沟通退款事宜,一直协商未果,截至目前仍未全额退款。

  深圳市消委会:退费 跑路成投诉热点

  像金女士一样,办卡一分钟,退卡难上天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就发布了一组数据,今年1月至10月,预付式消费投诉1.9万余宗。而有关健身行业的投诉量更是呈逐年成倍增长的趋势。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 冯念文:比较典型的有这样两类情形,一个就是消费者在支付了预付款之后,发现服务的质量承诺并不如当初消费者所获知信息,就是货不对板,简单讲。第二种就是预付消费跑路,就消费者付的一笔款之后,这个商家消失。

  深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有关健身行业的投诉量呈逐年成倍增长的趋势。主要集中在退费、商家跑路、关门、私教、商家转让、转卡、停卡等五大问题。其中退费问题最多,占比34.39%,其次,是商家跑路、关门问题,占比 24.54%。深圳市消委会将预付式消费领域“跑路”、未按约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的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预付式消费投诉成热点 监管需从源头入手

  自2014年以来,预付式消费一直是全国消费者组织受理投诉的热点问题,那么,如何能从源头遏制这类问题。

  专家介绍,商务部2012年9月21日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可现实中,企业有没有备案、是否存入存管资金,基本都靠发卡企业自愿自律,资金使用情况更是无法跟踪监管。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没有结合预付式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在规范预付卡的过程中缺乏可行性与时效性。事后维权是被动之举,杜绝预付卡消费问题泛滥的现象,关键要从源头上监管。

  据了解,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此外,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相应的管理办法。 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单位,起草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副秘书长 陈音江:这个征求意见稿里,比如说你发卡之前,你必须要到这一种有关部门去备案。(删)那么也就说监管部门对你整个运营的这个资金它是完全了如指掌的。那如果你出现了明显的问题,那它可以是对采取一些及时的措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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