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桥东区第三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如何安置?

经济晨报网 2019-08-02 18:38:48 分享

  本报记者 程春生

  张家口市桥东区第三幼儿园向本报反映称,2019年7月,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张家口市桥东区教育和体育局申请执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要求幼儿园内腾退校舍。在没有安置在园学习的数百名学龄前儿童就学方案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700余名学龄前儿童失学。

  教育局联合开办幼儿园收取合作费引发诉讼

  7月15日,本报记者来到张家口市桥东区了解幼儿园反映的情况。

  张家口市桥东区第三幼儿园(独立法人单位,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杨园长及其员工向记者讲述,幼儿园是2005年,张家口市桥东区教育局(现更名为:张家口市桥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教育局)与民营企业联合开办的。教育局与企业共同确定幼儿园名称,共同确定了幼儿园的体制属性,共同制定了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共同确定了招聘幼教老师计划。

  幼儿园办园十几载从未出现过任何安全事故及因幼儿园管理及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投诉。被张家口市教育局评为“示范幼儿园”、“先进集体”。省、市、区领导经常到幼儿园参观、调研、指导工作并对幼儿园做出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赞赏。张家口电视台、《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广播电视报》及地方媒体曾多次对幼儿园做出的成绩做了新闻报道。

  幼儿园向记者提供了《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等新闻媒体对幼儿园进行表彰性新闻报道的资料。

  2016年,教育局无端向幼儿园发通知,停止招生办园,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自2016年起,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局无理拒绝为幼儿园办理年检业务至今。联合办幼儿园的教育局之行为非法剥夺了幼儿园的办学资格,侵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利。对于这样一个规模较大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没有任何安置的情况下,就要采取强制措施,令人难以理解。

  教育局应该坚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依照相关规定,本着为人民群众着想的原则,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应当解决700余名儿童学习、生活场地的安置及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安排方案。

  2017年5月,教育局将幼儿园和相关人员诉至法院,2018年5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向张家口市教育局腾出并交还现占用的鱼儿山小学整个院落及土地上的建筑、设备。

  幼儿园向记者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文书、教育局来往信函等文件,还有幼儿园700余名儿童花名册、身份证号及其家长的联系方式。

  7月15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幼儿园联营合伙人杨先生。杨先生表示:2004年7月,在教育局基建科长卢先生引荐下与时任局长杨桓就投资成立幼儿园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因教育产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回报慢,我婉言谢绝了教育局的请求。教育局方面又向我表示,可以用招商引资模式,在桥东区原鱼儿山小学(公办学校)校址上联合开办幼儿园。教育局局长杨桓向我承诺,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合作期限定为30年,出于政策及其他因素考虑,提出分期签署《联合开办幼儿园协议书》,首次签署期限十年,合同期满后续签协议。我本着为张家口市教育事业做贡献的心态,于2005年9月8日,以张家口市光大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11年1月进行了注销登记)与教育局签署了《联合开办幼儿园协议书》,首次签订期为10年,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幼儿园在原张家口市桥东区原鱼儿山小学校址开办。杨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联合开办幼儿园协议书》及教育局东教字【2005】85号《关于成立桥东区第三幼儿园的批复》。

  杨先生还表示:“我先后投入资金一千六百余万元,将这所年久失修的教育场所改造成了高水平的学前教育基地。”

  教育局存有隐情

  2007年6月,20余人前来出示了中铁四四人劳中心【2007】167号《关于拟将原铁四局四处二中的土地和房产收回的请示》、1983年,《铁路四局四处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联合办学协议》、2005年《中铁四局四公司与张家口市桥东区教育局续签协议》等相关文件,要强行占幼儿园所使用的场地。

  该事件起源于2004年,鱼儿山小学,因生源不足,难以维持正常教学被撤销。中铁四局第四工程公司按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铁路四处与张家口地方联合办学的协议》条款约定,铁二中校址无偿提供联合办学使用。鱼儿山小学撤销了,张家口政府应将该土地及建筑归还中铁四局第四工程公司。该公司多次与政府及教育局敦促归还土地及房产。

  教育局利用中铁四局第四工程公司无偿使用的土地、校舍联合我投资开办幼儿园,长期占用鱼儿山小学校址。教育局向中铁四局第四工程公司谎称,鱼儿山小学(注:公立学校)更名为桥东区第三幼儿园(注:为民办教育机构)续签了无偿使用中铁四局第四工程公司的土地及房屋的协议。杨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上述文的件复印件。

  时过境迁 协议不在续延

  2016年1月,与教育局首期联合开办幼儿园的合作即将到期。教育局发来《关于不再与市光大商贸有限公司续约联合开办幼儿园的通知》。

  现在的局面刚刚转好怎么就终止合作了?经多次以函件的形式对园内儿童和教职工安排问题进行沟通未果,我感到很意外。前几任教育局领导给出的口头承诺都不算数了?

  2017年5月9日,教育局以联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幼儿园等相关人员诉至桥东区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幼儿园限期腾退教学场地。杨营凯向教育局一次性给付合作费、超期房屋租金共计:一百零二万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杨先生表示质疑。

  幼儿园不知所措

  在诉讼期间,2017年9月21日,桥东区人民政府两位副局长签署了桥东区第三幼儿园“煤改电”情况说明。2017年10月20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未确保桥东区第三幼儿园按时供暖签发了东政字【2017】483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桥东区第三幼儿园批复用电负荷的函》。按照区政府的指示,幼儿园又投入了一百余万元完成了“煤改电”工程。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张家口市党委机关报《张家口日报》多次对幼儿园进行表彰报道。

  由于教育局作为不规范致使幼儿园从2016年开始至今“无照教学”。教育局仍然如常进行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监督的行为及各方相安无事的环境。幼儿园认为:有党委和政府的关怀,教育局如常的教学指导、管理,幼儿园一直正常运行。为了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保障幼儿教育环境的安全,幼儿园又投入一百六十余万元对幼儿园进行升级改造。

  幼儿园办学十几年,没有收取政府的各项教育专项补贴款及国家给予的教育扶贫专项资金。教育局曾两次给幼儿园拨付了国家教育扶贫专款项。幼儿园虑政府教育资金紧张,幼儿园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教育局,这些款项由幼儿园自行承担了。杨先生提供了退还教育局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的凭证。

  十年专项补贴款及贫困生救济款到底有多少我们也不知道,退回教育局的救济资金没有去向说明。

  2018年,教育局向桥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幼儿园搬出现在的教学场地。

  幼儿园为了保障孩子完顺利成学前教育课程,就此情况幼儿园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桥东区区委书记王建军、区长冯祥利反映情况,请求政府敦促教育局尽快妥善解决700余名儿童就学及教职工的安置问题。

  2019年6月19日,桥东区副区长高军在教育局副局长刘占成、科长李华等人的陪同下来幼儿园就幼儿园与教育局的诉讼情况进行调研,高军副区长对幼儿园的办学成绩给予了肯定。要求幼儿园将相关资料报给区政府。按照区领导的要求,幼儿园以书面的形式向区政府提供了幼儿园的详细资料及情况说明。截止到今日没有得到任回复。

  强制执行期限临近,幼儿园紧急与教育局沟通。教育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期间,幼儿园按照教育局郭丽宏局长的意思起草了新的合作协议,交由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转交教育局。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反馈,该文件已转交教育局。至今教育局没有任何回应。

  杨先生对自己所述均出示了相应的文件复印件做印证。

  教育局的回应

  7月17日,本报记者在桥东区委宣传部会议室采访了教育局郭丽宏局长(以下简称郭局长)。

  郭局长向记者介绍,2005年9月,教育局与企业签署了联合开办幼儿园的协议。期限为10年,2016年8月30日合作到期。

  2016年9月20日,教育局经区政府领导批示,决定收回原鱼儿山小学场地,开办东风小学分校,我只是履行我的职责。

  记者问,现在在园的数百名儿童将如何安排?郭局长对此表示,教育局2016年1月就向合作人发出了不再续约的通知。如果,当时幼儿园不在招生就不会出现现在的局面。

  记者,无论前面发生了什么,现在是否存在孩子如何安置的问题。郭局长表示,我们会妥善安置儿童就学问题。实在不行,我们可就地办园,解决孩子家长的后顾之忧。

  记者问,上述方案有没有形成文件上报区政府?

  郭局长回,方案都在我心里,看执行情况而定。

  采访中,郭局长确认了十年前,与光大公司联合开办幼儿园是为了继续使用铁路方面的教育用地。

  郭局长向记者介绍,幼儿园几年没有年检属于黑园。

  7月18日,记者再次采访郭局长,了解幼儿园的相关信息。

  记者问。教育局自2016年起不给幼儿园年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郭局长回,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记者建议郭局长迅速查明情况,并回复本报。

  记者问,幼儿园没有通过年检,属于黑园。教育局作为教育行业执法机构,你局如何处理的?郭局长回,我们没有执法权。记者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赋予教育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郭局长回,我教育局没有执法证。所以不能独立执法,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也没办法。

  记者问,幼儿园称,十几年来,没有收取国家发放的教育补贴和贫困生救济款,相关款项用在了哪里?郭局长回,一定是退回来财政。记者建议郭局长迅速查明情况并回复本报。

  郭局长对杨先生提供的文件,除中铁四局与张家口市桥东区教育局协议中的原教育局杨桓局长签名表示质疑外,其他文件做了确认。郭局长表示认可幼儿园在占用铁路二中校园中起了作用。郭局长坦言,现在办学环境条件与10年前不同,现在生源充足,校园短缺。

  就联合开办幼儿园协议相关细节,教育局原局长杨桓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向本报记者表示,我在教育局任职时,确实与他人签署了联合办园的协议。具体谁是谁非,谁主张谁举证,一切交给法院来处认定。记者问,党政机关是否可以参与经营业务收取管理费?杨桓回,那是租金。管理费是我们共同达成的协议。我们给幼儿园提供了便利,提供了教学指导。一切争议交给法院解决。

  7月22日,记者来到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务服务大厅了解注册幼儿园的相关程序。该大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桥东区第三幼儿园的名称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这样的名称,容易被他人误解幼儿园是公立的。不知道谁批准的。

  张家口市没有回应

  鉴于教育局与幼儿园的联营纠纷可能涉及众多学龄前儿童就学问题,可能存在社会不安定因素,记者向张家口市宣传部新闻科谷科长沟通本次调查的相关情况。新闻科办公室回电婉言谢绝。记者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以信息的方式发给了张家口市市委宣传部张春生等领导,希望引起市委,市政府对该信息的重视。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接到张家口市方面及教育局的回复。

  法律法规链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报将对张家口市桥东区教育局联合开办幼儿园事件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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