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2019-03-25 15:35:24 京法网事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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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为促进《电子商务法》的有效实施,统一法律适用,3月21日下午,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在市三中院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市高院、市三中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会议全程使用语音识别系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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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研讨会由市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主持,中国法学会、北京法学会、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相关领导、法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相关学者,来自京东法律研究院、滴滴出行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的相关专家及光明日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商报等媒体记者参加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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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市三中院党组书记安凤德首先致辞,他对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安凤德表示,希望通过这种理论与实践的交流,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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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刘俊海教授高度赞扬了三中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贡献,同时提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既关系到小康社会建设、经济增长拉动,对打造消费者友好型民商法治环境也有着重要意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民商法治环境建设能够相辅相成,应当努力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立法、监管、行政管理、司法救济体系,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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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苏号朋教授提出,《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模糊性恰恰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身提供了讨论的空间。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可以侧重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本身,二是《电子商务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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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作关于2018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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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宣布3.15案(事)例评选结果并为获奖者颁发证书。今年,三中院审结的两起案件入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案例。曹会长表示,近年来三中院在消费者保护司法实践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几乎每年都有三中院审理的案件入选3.15案例,感谢三中院多年来对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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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学术研讨

  在学术研讨环节

  与会专家、学者、法官分别围绕

  《电子商务法》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规范解读

  《电子商务法》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适用

  两个主题进行了讨论

  第一单元:《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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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主持人:侯军

  三中院民三庭庭长


  主题发言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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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以解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视角,探讨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他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二是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责任”应当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这种“相应责任”应当包括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内责任”应当是按份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外责任”应当是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在确定具体的责任范围时,应当以最有效补偿消费者损失、为消费者提供最快捷最便利救济为标准。

  共享经济领域的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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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时建中教授以“共享经济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为主题进行发言。时教授提出,平台经济的特征表现为:支撑技术化、经营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平台生态化、营销精准化等六大特征。平台自治和平台共治均非常重要。平台的规则属于自治规则,在司法上必须考虑自治规则的合法性,对于合法平台自治规则的认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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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以“《电子商务法》实施中消费者保护的几点思考”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电子商务法》是一部关于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保障法,该法第一次引入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杨东教授从电子支付条款的适用范围、未授权交易中用户与服务提供者不同的举证责任、平台作为止损义务人的止损义务和提升社会实时治理能力等角度阐述了《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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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苏号朋教授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为主题进行发言,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由此可以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他通过对《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体系进行了系统归纳和梳理,特别指出法律责任之间可能产生的竞合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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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高院民一庭赵彤法官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分析”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并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应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的业务形式;对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责任”的理解,应当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认定法律责任。

  个人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民法规范和请求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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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三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刚以“个人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民法规范和请求权路径”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介绍了信息、数据的具体特点,并对有关个人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进行梳理,分析了个人消费者信息保护可能的三种请求权路径,即:合同法路径、侵权法路径和消法路径。

  《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异同及适用中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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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三中院民三庭尚晓茜法官以“《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异同及适用中的协调”为主题进行发言,她从立法目的、规范结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等多个角度阐述了《电子商务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关系、异同及在司法适用中的协调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困境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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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鑫以“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困境及改善”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从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法规政策入手,对审判实务中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及相关裁判观点进行了详细论述。

  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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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柔法院民二庭张泽华法官以“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安全保障义务”为主题进行发言,她提出,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农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别就本单元讨论做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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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农荣主任认为,各位专家学者和法官均提到了《电子商务法》中最为核心的内容——电子商务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与会嘉宾的发言给了其很大的启发,《电子商务法》是符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的,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注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个案情况确定具体的责任形态和方式。司法既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规范运行,也要尊重电子商务平台合法的自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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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刘俊海教授认为,与会各位分别从《电子商务法》的可诉性、可裁性可执行性等各个角度进行了阐述了各自观点,很有启发。《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规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热点,其立法本意在于提高企业公信力,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单元:《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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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刘建刚

  三中院民三庭副庭长


  主题发言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顺风车出行中的适用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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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历咏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认定为中介或居间,故在责任承担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社会各界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应责任”并未形成统一认识。关于“相应责任”的内涵解读,应结合平台模式及个案具体分析,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逐渐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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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衡量标准比较复杂。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用户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关系较为模糊。同时,共享经济与分享经济也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网约车应分类监管,其中,便民性的零星网约车行为不应作为日常性的经营行为,应纳入到民事分享行为中,而非商事共享经济,不应受《电子商务法》的调整。

  跨境电商新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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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

  京东法律研究院总监郑慧媛认为,在跨境电商新政下,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跨境商品应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以无中文标签。同时也提出了当前面临的难题,如境外购买的商品与境内商品不一致时能否认定为假货、跨境商品退货流程复杂情形下如何有效退货、如何查明外国法律和标准。

  网约车平台的消保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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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出行法律与政策研究院院长郝作成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生命健康”及“安全保障义务”都是比较宽泛的概念,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不同于物理空间的管理,其是否尽到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很难判断,难以掌握一个合理的边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前提是未尽到审核义务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应区分不同平台的相应业务,以及是否属于营利性综合予以认定。

  法院视角下电子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现存问题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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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机制存在问题,表现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审核不充分,主体识别困难;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不完善,类型化案件反复发生;平台投诉举报机制不顺畅,诉讼纠纷数量多。今后,应当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多元在线平台纠纷解决系统,完善平台内部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与诉讼、仲裁的衔接。

  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长薛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分别就本单元讨论做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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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强认为,应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注意个案处理尺度;把握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对法律条文理解出现分歧时,应当回归立法本意,秉承公平正义,结合经济发展大政方针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开

  王成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生效意味着法官需要从解释论的立场适用法律,且应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范围内,适用已被学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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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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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常务副会长、原国家法官学院副会长曹三明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曹三明认为,此次会议的圆满成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三中院发布的2018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是难得的实证研究报告,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二是与会各位对电子商务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并且取得了诸多共识,对今后指导司法审判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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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表示,在《电子商务法》实施的元年,召开此次论坛非常及时。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等。《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在其实施与适用中,各界可能会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出现分歧和不同解读,这与社会的飞速发展、新事物的不断涌现以及司法政策的变化密不可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准确把握政策与法律的边界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这也对法官关于法律的系统性知识结构和系统性应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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