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起草《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9-06-11 10:38:19 网信办网站 分享

  根据《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到达1.69亿,手机成为了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工具。近年来,在浙江等互联网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首次触网最集中年龄段,已经由15岁降到了10岁以下。未成年人“触网”数量日益庞大,但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

  5月31日起,国家网信办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为期1个月。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用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当具体、清楚、明确,基于自愿。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意见稿还提出,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意见稿还表示,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通知,公众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邮箱地址:law cac.gov.cn)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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